民政部等七部門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
- 發布時間:2024-05-13 08:14:32
- 來源:中宏網
中宏網北京5月13日電 近日,民政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管,為養老“錢袋子”扎上“安全繩”。《指導意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導意見》共4部分14項,界定了預收費的內涵,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明確了收取要求,限定了養老服務費最長收取時限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列出了會員費收取的“負面清單”情形等;強調了使用用途,防止養老機構成為斂財平臺;強化了多元監管,提出了預收資金分類管理、風險隱患分類處置的要求等。
根據《指導意見》,養老機構采用預收費方式的,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預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養老機構不得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確保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床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凈額;養老機構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會員費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
據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介紹,《指導意見》明確了三條“安全底線”:一是嚴禁養老機構超過床位供給能力“一床多賣”;二是嚴格限定養老機構預收費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不允許打著養老幌子集資挪作他用,將預收費異化為斂財手段;三是明確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費。下一步,民政部將指導各地民政部門細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健全協同監管機制,幫助存量機構平穩過渡。一方面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的風險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預收費之名實施非法集資的空間,從而促進養老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廣大老年人及家屬作為消費者,在養老機構交費時也要謹慎注意,爭取做到“四看”,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