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污染水排海須直面國際法律責任
- 發布時間:2023-08-29 09:43:14
- 來源:中宏網
日本政府決定啟動福島核污染水排海作業,連續三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不間斷地排放污染水,這是以全人類共有共享的生態環境和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健康為代價滿足自身的需求。
可持續發展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保護,是人類社會的“最大公約數”。核污染水排海是對這一“最大公約數”的嚴重挑戰。當代人不能將滿足自身的需要建立在損害后代人利益的基礎上,這是國際環境法上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最基本的要求。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日本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污染水,不僅將嚴重損害周邊國家和全世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會對后代人的生存環境甚至生命健康造成嚴重的、不可逆的影響,違反可持續發展原則。
在國際社會日益重視全球生態環境保護并為此不懈努力的背景之下,福島核污染水排海是逆流而動,不僅損害日本民眾的環境健康利益,而且殃及全球生態環境。在處理具有跨區域、跨國境的環境污染時,應充分關注環境污染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的威脅甚至損害,充分考慮利益相關方、特別是有可能受到污染威脅的國家的生態環境利益,這是國際環境法關于國家環境主權、無害利用和環境保護合作的內在要求,其最根本的立場是不得因自身的行為對他國的環境權益產生負面影響,并要求在產生此種影響后與相關各方積極合作解決生態環境問題。日本政府推進核污染水排海計劃,違反國際環境法的這些基本要求。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高度重視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專設一部分就此作出規定。《公約》要求締約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盡力協調其政策,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污染其他國家的環境。《公約》還明確要求針對海洋環境的一切污染來源(包括源于陸地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采取減控措施,在采取此種措施時“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日本政府強推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明顯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的這些規定,違反國際法。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可持續發展,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善”,是國際社會的基本共識。在存在其他多種替代方案的情況下,日本政府回避來自國內和國際社會對核污染水排海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的質疑,強推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計劃,須直面“覆水難收”的國際法律責任。
(于文軒,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生態與資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