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中引入安全港規則
- 發布時間:2022-06-27 09:09:04
- 來源:中宏網
6月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二審。修正案提出,如果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于法律規定標準和規定條件的,法律不予禁止,即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
安全港,也稱為“避風港”規則,最早來自于歐美國家的證券等市場制度。在壟斷協議中設置的“安全港”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法定的豁免制度。
現行反壟斷法的第二章,關于壟斷協議采取“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法律框架,第十五條還特別列舉了法定可以豁免的情形。本次草案新增的“安全港”制度,是從市場份額角度來考量,未達到相應市場份額標準的協議當事方,有可能根據相關規定被豁免。
其原因在于,相關市場紛繁復雜,壟斷協議的形成也非常復雜,也有可能沒有達到必然在相關市場產生嚴重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例如,一個小微企業,雖然與其他經營者達成了一個協議,但是由于其自身體量較小,對于中國市場的影響力較低,如果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一方面對于涉事企業可能不盡合理,一方面可能有違當初立法意愿,另一方面也造成我國嚴重緊缺的反壟斷行政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從國際上來看,美國、歐盟也都有關于壟斷協議的“安全港”相關制度。但是由于我國的市場發展水平差異較大,不同產業的市場集中度不同,各個產業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線上和線下市場集中度難易程度和變化速度也差別很大,專利等知識產權相關領域又要與國際接軌等,因此要規定一個適用于普遍適用于各種行業和經營模式的市場競爭評估方式,非常困難。所以通過法律授予國務院執法機構訂立安全港相關市場份額標準,有利于我國自身市場建設,有利于我國與國際市場接軌。
在修法的過程中,關于“安全港”制度,一度也曾引起了廣泛的爭議,本次的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建議將前述安全港規則限定于適用縱向壟斷協議,即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安全港規則有助于解決此前司法與執法領域對于壟斷協議是否必須證明限制競爭的爭議,避免了司法與執法機關對于縱向壟斷協議是否構成違法的爭議。
安全港規則能夠為中小企業避免反壟斷法罰則規定的巨額罰款帶來的過度沖擊,讓中小企業在保證競爭的前提下,盡快發展壯大。
安全港規則可以優化配置我國比較緊缺的反壟斷行政執法資源。目前,反壟斷執法職能只有國家級與省級,市級以下沒有反壟斷執法權。而我國幅員遼闊,市場體量龐大,已不能適應繁重的反壟斷執法任務。新法有利于集中資源,辦好大案要案。(作者:王宏亮,遼寧省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不正當競爭處)